一般销售条件

第1条 适用

  1. 这些销售条件是完全适用的。除非有明确的书面保证,我们并不认可持不同意见或冲突的条款。
  2. 这些销售条件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在意见有分歧的或对立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

 

第2条 产品特性

  1. 所有的样品、试样和分析数据给出了针对货物的平均特性的不受约束的依据。这些说明并不使买方免于进行自己的检测和试验,原因是在加工和应用时存在许多可能的影响。买方负责使货物适合于由买方规定的使用目的,并且对此有足够的产品数据。
  2. 某些特性是保证适用的,如果卖方明确地书面给出相应的声明的话;不承担任何种类的保证。使用建议并不是适合相应的使用目的的保证。
  3. 同样也由买方负责遵守法律规定并取得可能的当局对由买方规定的使用目的的批准,并考虑到可能的第三方权利。该货物只用于进行蜡烛的商业制造,不允许到达私人的终端消费者那里。

 

第3条 价格,付款

  1. 我们的价格为出厂价,包括法定的销售税。
  2. 购买价从开具发票起直至支付30天内到期。在到期以后,将在各个基础利率上计算8%的滞纳金。我们保留提出一个进一步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4条 抵销,扣留

买方有权进行抵销,只要他的反诉要求没有争议,或者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只是根据来自相同的合同关系的反诉要求而有权提出扣留要求。

 

第5条 交货

  1. 交货的前提条件是买方按期符合规定地履行其义务。保留对未履行的合同的异议。
  2. 当买方出现接受延迟或其它对合作义务的有过失的违反时,我们就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保留其它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意外损失或意外变坏的风险,从接受延迟或其它对合作义务的违反的时刻起就转移到买方。

 

第6条 风险转移、调度

当按照买方要求发送货物时,货物的意外损失和意外变坏的风险从发出时刻起转移到买方。

 

第7条 财产保留

  1. 在所有的支付完全完成之前,该货物一直是我们的财产。当买方违反合同时,包括拖延支付,我们有权收回该货物。
  2. 买方要对货物小心处理,并进行适当地保护。
  3. 不足额支付,买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该货物承受着第三方权利,或者受到第三方的其它影响的话。
  4. 买方有权在常规业务往来中对处于财产保留状态下的货物进行进一步的转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把来自这样的进一步转让的所有债权转让给我们,不论这种转让是在对交货的(处于财产保留下的)货物进行可能的加工之前或之后进行的。不考虑我们自行收取债权的权利,买方在转让之后也有权收取债权。在此背景下,我们有义务不收取债权,只要买方履行他的支付义务,不申请破产或类似程序,并且没有停止支付的话。
  5. 只要上述保证金超过10%的担保债权,我们就有义务,在按照买方的要求进行选择之后归还这些保证金。

 

第8条 保证

  1. 买方的每个保证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履行所有符合《商法典》(HGB)第377条的检查和申诉义务。买方尤其有义务,在货物入库之后立即通过加工一个样品来检查它们是否有无瑕疵的,并适合所规定的使用目的。尤其要对颜色的准确的细微差别进行检查,这是因为,不同的蜡物质也产生不同的颜色细微差别。同样要检测燃烧性能,这是因为每种颜色具有自己的化学特性,并因此显示出不同的较好的或较差的燃烧性能。不满意最迟要在货物入库后2周内书面通知卖方。
  2. 保证权利要求可以在风险转移之后12个月内提出。
  3. 当出现货物瑕疵,买方有权要求以排除缺陷的形式或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的形式来重新满足要求。当重新满足要求失败时,买方有权降低购买价,或解除合同。

 

第9条 责任

  1. 如果我方或我们的代理人或执行辅助人员出现了故意或疏忽大意,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将由我们负责;当出现对重要的合同义务的有过错的违反时,也适用同样的情况。只要不存在故意的违反合同情况,我们的赔偿责任就被限制在可预见的、典型地出现的损害上。
  2. 由于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有过错的损伤而形成的责任,以及符合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不受影响。
  3. 只要没有明确的其它规定,就排除我们的责任。

 

第10条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翻译

  1. 这些销售条件受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的制约(联合国购买法除外)。
  2. 履行地点以及针对所有来自该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的唯一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是萨尔布吕肯市。
  3. 若德文版与中文版之间存在不一致,销售时以德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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